跳到主要內容
-
同性伴侶是否適用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10條第 1項所稱「家屬」
發文機關:衛生福利部
發文字號:衛生福利部 106.02.02. 衛部護字第1061460131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106年2月2日
主旨:有關同性伴侶是否適用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以下稱本條例,業於 106年 1月
1 日施行)第10條第 1項所稱「家屬」一案,詳如說明,請查照並轉知所屬。
說明:
一、依據行政院性別平等處 105年 7月 4日院臺性平字第1050027822號函,提及於本條例
施行後加強辦理宣導同性伴侶適用該條例事宜(詳附件一)辦理。
二、按本條例第10條第 1項規定略以:「被害人於偵查或審理中受詢(訊)問或詰問時,
其 ...家屬 ...得陪同在場,並陳述意見。於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調查時,亦同。
」次按法務部 105年 6月29日法律字第 10503510300號函針對民法「家屬」規定之適
用略以,民法第1123條第 3項之規定,雖非親屬但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而同居一家
者,視為家屬。基此,同性伴侶雖非親屬,尚得依民法第1123條第 3項規定取得家屬
身分,爰有本條例第10條第 1項之適用。又戶籍登記及戶政機關辦理之同性伴侶註記
,雖與民法家長家屬之認定未必一致,仍得作為證明方法之一種,並由權責機關依職
權審酌認定。
三、檢附法務部 105年 6月29日法律字第 10503510300號函影本 1份供參(詳附件二)。
正本:司法院、法務部、內政部警政署、新北市政府社會局、臺北市政府社會局、桃園市政
府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臺中市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中心、臺南市政府家庭
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高雄市政府社會局、宜蘭縣政府、新竹縣政府、苗栗縣政府
、南投縣政府、彰化縣政府、雲林縣政府、嘉義縣社會局、屏東縣政府、花蓮縣政府
、臺東縣政府、澎湖縣政府、基隆市政府、新竹市政府、嘉義市政府、連江縣政府、
金門縣政府
副本:行政院性別平等處、本部法規會、本部保護服務司
:::
-
本月造訪人次
-
本月頁面瀏覽人次
-
總造訪人次(自93.07.26起)
-
頁面總瀏覽人次(自105.7.15起)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