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

法務類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有關教育部為辦理就學貸款催理業務需要,請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同意由該部轉承承貸銀行查 調借款人及其保證人參加勞工保險之相關資料,是否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疑義一案 發文機關:法務部
    發文字號:法務部 106.03.08. 法律字第10603503100號
    發文日期:民國106年3月8日
    主旨:有關教育部為辦理就學貸款催理業務需要,請貴局同意由該部轉承承貸銀行查調借款
       人及其保證人參加勞工保險之相關資料,是否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疑義一案,復如說
       明二、三,請查照參考。
    說明:
     一、復貴局 105年11月 1日保企法字第1050016780號函。
     二、按個人資料保護法(以下簡稱個資法)第15條規定:「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蒐集或
       處理,除第 6條第 1項所規定資料外,應有特定目的,並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一、
       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內。……」依來函所附教育部函,本件教育部擬依該部處務規
       程第 7條第5 款及第 8條第 5款所定大學學生助學措施之「監督」、技專校院學生助
       學措施之「監督」等法定職務,蒐集、處理就學貸款借款人及其保證人參加勞工保險
       之個人資料,並將上開個人資料提供予承貸銀行。惟教育部監督大學、技專校院學生
       助學措施等法定職務之必要範圍,是否得包括為就學貸款承貸銀行催理業務所需查調
       借款人及其保證人參加勞工保險之個人資料?宜請貴局再洽請求提供機關教育部說明
       ,以供貴局本於權責判斷。
     三、次按個資法第16條規定:「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利用,除第 6條第 1項所規定資料
       外,應於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內為之,並與蒐集之特定目的相符。但有下列情形之
       一者,得為特定目的外之利用:……二、為……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七、經當
       事人同意。」貴局蒐集被保險人之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投保單位等個人資料,係基
       於勞工保險之特定目的,如將其提供予教育部作為轉交予承貸銀行催理就學貸款使用
       ,屬特定目的外利用行為,應符合本法第16條但書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例如:增進公
       共利益所必要、經當事人同意),始得提供之,並應注意個資法第 5條比例原則規定
       ,尊重當事人之權益,依誠實及信用方法為之,並選擇對人民權益損害最少,且造成
       之損害不得與欲達成目的之利益顯失均衡。又個資法所稱之公共利益,係指為社會不
       特定之多數人可以分享之利益,惟此屬不確定法律概念,須依具體個案事實認定之(
       本部 105年12月8 日法律字第 10503517880號函、 105年 2月 4日法律字第105035
       02850 號函參照)。本件教育部如蒐集就學貸款借款人及其保證人參加勞工保險之相
       關資料,並轉交銀行作為催理就學貸款使用,應可認有助於降低政府所編列預算挹注
       之就學貸款信用保證機制之理賠金額,進而增進不特定多數人所分享之利益,而認屬
       符合公共利益,惟有無其他對人民權益損害較少之替代性作法?是否先依現行作法,
       由教育部向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查詢借款人及保證人財產與所得資料後,僅就其中查
       詢無著、已離職或已更換工作之人,再向貴局查調參加勞工保險相關資料?以及貴局
       來函所述如利用參加勞工保險相關資料作為催繳就學貸款使用,可能對借款人之工作
       造成不利影響,是否符合就學貸款制度係為扶助經濟弱勢者之本旨?應由貴局依具體
       個案事實本於職權審認之,如貴局尚有疑義,建議再洽教育部說明。
    正本: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副本:本部資訊處(第 1類)、本部法律事務司( 4份)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