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

民政類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祭祀公業派下員之派下依據 發文機關:內政部
    發文字號:內政部 99.12.21. 內授中民字第0990038407號
    發文日期:民國99年12月21日
    按祭祀公業條例第 4條第 1項規定:「本條例施行前已存在之祭祀公業,其派下員依規約定
    之。無規約或規約未規定者,派下員為設立人及其男系子孫(含養子)。」另依臺灣舊有民
    事習慣如男子被招贅,該男子無從妻姓或其後代子孫仍從父姓者,似不喪失對本生家之派下
    權,故男子招贅結婚,對本生家是否有派下權,因祭祀公業條例並無明文規定,如規約另有
    規定,應從其規定,如無規約或規約未規定者,其派下權尚不因而喪失。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