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祭祀公業派下員之派下依據
發文機關:內政部
發文字號:內政部 99.12.21. 內授中民字第0990038407號
發文日期:民國99年12月21日
按祭祀公業條例第 4條第 1項規定:「本條例施行前已存在之祭祀公業,其派下員依規約定
之。無規約或規約未規定者,派下員為設立人及其男系子孫(含養子)。」另依臺灣舊有民
事習慣如男子被招贅,該男子無從妻姓或其後代子孫仍從父姓者,似不喪失對本生家之派下
權,故男子招贅結婚,對本生家是否有派下權,因祭祀公業條例並無明文規定,如規約另有
規定,應從其規定,如無規約或規約未規定者,其派下權尚不因而喪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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