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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類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祭祀公業法人派下員大會召開方式 發文機關:內政部
    發文字號:內政部 99.12.28. 內授中民字第0990038571號
    發文日期:民國99年12月28日
    按祭祀公業條例第 4章各條文規定,祭祀公業法人派下員大會每年至少定期召開 1次,由代
    表法人之管理人召集,並應有派下現員過半數之出席,倘祭祀公業法人擬採派下員代表大會
    為最高權力機關查與條例規定不符;如祭祀公業組織龐大、派下員眾多,派下員大會召集困
    難,得視個案事實於法人章程內明定內部自行運作組織及方式,僅就一般決議事項辦理,至
    足以影響派下員權益之特別決議事項,尚不得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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