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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司法院秘書長函送監護、輔助宣告聲請事件及其他監護、輔助宣告(含撤銷聲請)事件
之民事裁定確定證明書例稿 2紙一案
發文機關:內政部
發文字號:內政部 106.05.16. 台內戶字第1060417456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106年5月16日
主旨:有關司法院秘書長函送監護、輔助宣告聲請事件及其他監護、輔助宣告(含撤銷聲請
)事件之民事裁定確定證明書例稿 2紙一案,請查照並轉知所屬。
說明:
一、兼復臺北市政府民政局 106年 3月13日北市民戶字第 10630993600號函。
二、按家事事件法第 169條第 1項規定:「監護宣告之裁定,於裁定送達或當庭告知法院
選定之監護人時發生效力。」同法第 178條第 1項規定:「輔助宣告之裁定,於裁定
送達或當庭告知受輔助宣告之人時發生效力。」依臺北市政府民政局上揭函略以,監
護、輔助宣告事件之生效日期及裁定確定日期均已透過司法院電子傳輸方式通報戶政
事務所,惟實務上常有戶政事務所尚未收到司法院通報之索引清冊,民眾即持裁定書
及裁定確定證明書至戶政事務所辦理前揭事件登記,致無法確認監護、輔助宣告生效
日期之情事。為保障民眾權益,爰建議法院就監護、輔助宣告事件製作裁定確定證明
書時,同時記載生效日期。
三、復依據司法院秘書長 106年 5月 8日秘臺廳少家二字第1060008713號函(如附件影本
)說明一:「鑑於各地方(少年及家事)法院就監護(輔助)宣告聲請事件之民事確
定證明書內容不一,且撤銷監護(輔助)宣告聲請事件及其他監護(輔助)宣告事件
與前開事件之裁定生效時點不同,為求確定證明書內容與相關法律規定相合,並兼顧
民眾權益之保障,爰綜整旨揭例稿供參。」本案請轉知所屬戶政事務所,司法院業於
監護、輔助宣告聲請事件確定證明書記載生效日期及確定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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