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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函詢新修正文化資產保存法第20條暫定古蹟相關疑義乙案
發文機關:文化部文化資產局
發文字號:文化部文化資產局 105.08.18. 文授資局綜字第1053008082號
發文日期:民國105年8月18日
主旨:有關貴府函詢新修正文化資產保存法第20條暫定古蹟相關疑義乙案。
說明:
一、復臺中市政府 105年 8月 5日府授文資古字第1050169469函。
二、按文化資產保存法第20條 2項規定:「未進入前項審議程序....」係指未進入同法第
1項「進入第17條至第19條所稱之審議程序」而言,其第 1項審議程序之起始點則係
以主管機關召開『現場勘查』會議通知書送達之日起算;至於第 2項「未進入前項審
議程序前,遇有緊急情況時,主管機關得逕列為暫定古蹟,並通知所有人、使用人或
管理人」所指逕列為暫定古蹟,應依暫定古蹟條件及程序辦法第 4條規定「地方主管
機關主動發現或接獲緊急情況通報時,應立即召集前條暫定古蹟處理小組,經審議通
過後,簽請首長核定,逕列為暫定古蹟,並以書面或言詞通知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
人。」辦理之。
正本:臺中市政府
副本:本部文化資產局(古蹟聚落組)、本部文化資產局(綜合規劃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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