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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有關文化資產保存法第21條第 3項執行疑義乙案 發文機關:文化部文化資產局
    發文字號:文化部文化資產局 105.09.14. 文授資局綜字第1053009249號
    發文日期:民國105年9月14日
    主旨:所詢文化資產保存法第21條第 3項執行疑義,復如說明。
    說明:
     一、復貴署 105年 8月30日台財產署公字第 10535010350號函。
     二、按文化資產保存法為立法院三讀通過並經總統公布之法律,而行政院函頒之「各級政
       府機關互相撥用公有不動產之有償與無償劃分原則」應屬行政程序法第 159條所指之
       行政規則,依法源位階適用順序先憲法、次法律、末為命令,則關於公有古蹟、歷史
       建築、紀念建築、聚落建築群及其所定著土地無償撥用之規定,應優先適用文化資產
       保存法第21條第 3項之規定。
     三、惟文化資產保存法第21條第 3項僅係一得辦理「無償撥用」之法律依據,至無償撥用
       之相關程序及其他細節性事項之規範,則仍應回歸國有財產法及其相關法令中有關「
       撥用」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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