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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文化資產保存法第20條有關暫定古蹟之財產損失協議補償疑義乙案
發文機關:文化部文化資產局
發文字號:文化部文化資產局 105.12.05. 文資綜字第1053012447號
發文日期:民國105年12月5日
主旨:所詢文化資產保存法第20條有關暫定古蹟之財產損失協議補償疑義,復如說明,請查
照。
說明:
一、復宜蘭縣政府文化局 105年11月22日宜文資字第1050008407號函。
二、按有關文化資產保存法第20條第 4項規定,乃屬行政法上損失補償之具體規範,此本
係主管機關基於文資保存維護之公益目的,合法將建造物列為暫定古蹟,致人民財產
受損失時,應予補償之規定。其通常包括以下三要件:「 1、合法之行政行為; 2、
人民財產權益受損失; 3、財產損失與行政行為有因果關係。」,且其係以填補損失
為目的,故不包括消極損害所失之利益,例如所損失之利潤、預期之收入或精神上損
失等。
三、來函所詢宜蘭市五穀廟已為貴縣暫定古蹟,惟廟方已支付廟宇重建之地質鑽探費及新
廟設計費、建照申請規費等,是否符合前述法令「財產受有損失」之規定,請依上述
說明,就個案事實具體認定。
正本:宜蘭縣政府文化局
副本:本局古蹟聚落組、本局綜合規劃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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