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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類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有關「遞延(預付)型商品或服務無法提供時之消費性貸款處理機制聲明書」(簡稱聲明書 )執行衍生相關爭議事項一案 發文機關: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發文字號: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06.05.19. 金管銀合字第10600009800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106年5月19日
    主旨:有關「遞延(預付)型商品或服務無法提供時之消費性貸款處理機制聲明書」(簡稱
       聲明書)執行衍生相關爭議事項一案,請轉知會員機構依說明二辦理。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本會銀行局案陳貴會 106年 1月11日全授消字第 1050005151A號函辦理。
     二、為增進旨揭機制處理消費爭議之效能,銀行受理借款人申請停止繼續付款時,請配合
       辦理下列事項:
      (一)借款人按聲明書第 4點第 1款第 1目所應檢具之證明文件,如屬經媒體報導社會
         關注之重大案件,得免除由消費者個別提供存證信函。前揭重大案件,指業經相
         關政府機關(例如政府消保單位、相關廠商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地方政府等)
         進行公告或召開協調會進行調查處理之案件。
      (二)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1條規定,企業經營者在定型化契約中所用之條款,應本平等
         互惠之原則;定型化契約條款如有疑義時,應為有利於消費者之解釋。故依本聲
         明書第 4點第 2款第 1目第 1小目「依遞延(預付)型商品或服務未獲提供之比
         例計算借款人免予支付之金額。已獲商品或服務提供之比例部分金額仍應支付。
         」條款,消費者固應支付銀行不足之款項,反之,銀行自亦應退還消費者溢繳之
         款項。
    正本: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代表人呂○誠先生)
    副本: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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