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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國軍卹滿遺族生活照護金得否作為強制執行之標的疑義乙案
發文機關:法務部
發文字號:法務部 106.05.11. 法律字第10603506370號
發文日期:民國106年5月11日
主旨:有關國軍卹滿遺族生活照護金得否作為強制執行之標的疑義乙案,復如說明二、三,
請查照參考。
說明:
一、復貴部 106年 4月17日國資人力字第1060001142號函。
二、按強制執行法第 122條第 1項規定:「債務人依法領取之社會福利津貼、社會救助或
補助,不得為強制執行。」參酌該條項之立法意旨略以:「債務人依法領取之社會福
利津貼、社會救助或補助,多為政府照護社會弱勢族群之措施,俾維持其基本生活。
各相關法規雖多明定依法請領各項現金給付或補助之權利,不得扣押、讓與或供擔保
,但該等權利實現後,如仍予強制執行,有違政府發給之目的,宜明定債務人依法領
取之該等津貼、救助或補助,不得為強制執行。」所稱「社會福利津貼、社會救助或
補助」應不限各相關法規已明定其為不得扣押者(司法院秘書長 101年 6月 7日秘台
廳民二字第1010012608號函、本部 101年 6月18日法律字第10100111220 號函參照)
。
三、次按軍人撫卹條例第37條第 1項規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所屬機關得視年度經
費,及當事人生活狀況,發給照護金…」另依「國軍在臺遺族傷殘官兵及無依軍眷照
護金發給辦法」(下稱本辦法)第 3條規定:「本辦法發給照護金項目如下:一、卹
滿遺族生活照護金。二、遺族病困照護金。三、遺族及無依軍眷春節照護金。四、遺
族及無依軍眷房屋、燃料照護金。五、傷殘官兵生活照護金。六、傷殘官兵、遺族及
無依軍眷喪葬照護金。」依貴部來函說明所述,似認依本辦法所發給之國軍卹滿遺族
生活照護金及其他照護金屬於強制執行法第 122條第 1項規定之「社會福利津貼、社
會救助或補助」,則不得作為強制執行之標的,惟因涉及軍人撫卹條例第37條及本辦
法所規定照護金之性質,仍請貴部本於職權審酌,或洽詢強制執行法主管機關司法院
。
正本:國防部
副本:本部資訊處(第 2類)、本部法律事務司( 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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