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
有關雲林縣政府訂定「雲林縣提供地理資訊收費標準」一案
發文機關:法務部
發文字號:法務部 106.03.20. 法制字第10602504280號
發文日期:民國106年3月20日
主旨:有關雲林縣政府訂定「雲林縣提供地理資訊收費標準」一案,本部意見如說明二,請
查照。
說明:
一、復貴署 106年 3月 8日營署都字第1060010734號函。
二、本部對本標準第 1條之意見如下:按規費法第 8條規定:「各機關學校交付特定對象
或提供其使用下列項目,應徵收使用規費:……三、資料(訊)之抄錄、郵寄、傳輸
或檔案之閱覽。四、依其他法律規定應徵收使用規費之項目。」又政府資訊公開法(
以下簡稱政資法)第22條規定,政府機關公開或提供政府資訊得向申請人收取費用,
故其性質即屬上開規費法所稱「規費」。次按規費法第 2條第 1項規定:「各級政府
及所屬機關、學校,對於規費之徵收,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
之規定。」政資法第 2條規定:「政府資訊之公開,依本法之規定。但其他法律另有
規定者,依其規定。」準此,規費之收費原則,規費法既有明定,自應優先於政資法
而為適用(本部 102年10月 2日法律字第10203510920 號函參照)。是以,本條之法
律依據應無須並列政資法第22條規定。
正本:內政部營建署
副本:本部法制司
:::
-
本月造訪人次
-
本月頁面瀏覽人次
-
總造訪人次(自93.07.26起)
-
頁面總瀏覽人次(自105.7.15起)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