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賦稅類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核釋「所得稅法」第77條、第 102條有關營利事業依法令申請並經核准分期或延期繳納稅款 者視為已如期繳清稅款規定 發文機關:財政部
    發文字號:財政部 106.06.08. 台財稅字第10600500620號令
    發文日期:民國106年6月8日
    營利事業使用所得稅法第77條所稱藍色申報書、依同法第 102條規定委託會計師查核簽證或
    依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擴大書面審核實施要點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其因
    天災、事變、不可抗力事由或因客觀事實發生財務困難,不能於同法第71條規定期限內一次
    繳清應納之結算稅額,依稅捐稽徵法第26條或納稅義務人申請以加計利息分期繳納所得稅作
    業原則規定申請並經核准延期或分期繳納者,視為如期繳清稅款。惟該營利事業對核准延期
    或分期繳納之任何一期應納稅款未如期繳納者,其該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應按
    普通申報案件依所得稅法相關規定處理,或不得適用前開擴大書面審核實施要點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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