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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有關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1條第 2項滯納金部分加計利息規定經司法院釋字第 746號解釋宣告 違憲,基於相同法理,其他稅目尚未徵起之滯欠案件,是否不得再就滯納金部分加計利息疑 義乙案 發文機關:法務部
    發文字號:法務部 106.03.22. 法律字第10603503760號
    發文日期:民國106年3月22日
    主旨:有關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1條第 2項滯納金部分加計利息規定經司法院釋字第 746號解
       釋宣告違憲,基於相同法理,其他稅目尚未徵起之滯欠案件,是否不得再就滯納金部
       分加計利息疑義乙案,復如說明二,請查照參考。
    說明:
     一、復貴部 106年 3月 1日台財稅字第 10604534360號函。
     二、按司法院釋字第 746號解釋係就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1條第 2項滯納金部分加計利息規
       定宣告違憲,該解釋之審查範圍雖係就遺產及贈與稅法,而並未及於本件來函所述所
       得稅法第 112條第 2項、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0條第 2項、貨物稅條例第31
       條第 2項及菸酒稅法第18條第 2項等有關滯納金部分加計利息之規定,亦即所得稅法
       第 112條第 2項等上開規定在修法前仍屬有效之法律。然基於賦稅公平原理,並參酌
       司法院釋字第 741、 725號解釋所示精神,來函所詢貴部擬於所得稅法等法律修法完
       成前,就滯納金加計利息暫緩徵收,應符合法理解釋,且避免招致民怨,本部敬表贊
       同,並請儘速完成修法免致爭議。
    正本:財政部
    副本:本部資訊處(第 1、 2類)、本部法律事務司( 4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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