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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有關教育部擬函請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自「106 年起每月10日前提供18歲至28歲(含) 青年遭警查獲觸犯毒品涉案人資料俾利後續輔導事宜」,有無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之疑義 發文機關:法務部
    發文字號:法務部 106.03.16. 法律字第10603503400號
    發文日期:民國106年3月16日
    主旨:有關貴部擬函請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自「106 年起每月10日前提供18歲至28歲(
       含)青年遭警查獲觸犯毒品涉案人資料俾利後續輔導事宜」,有無違反個人資料保護
       法之疑義,復如說明二至三,請查照參考。
    說明:
     一、復貴部 106年 2月 7日臺教學(五)字第1060015186號函。
     二、按刑事訴訟法第 245條第 1項規定:「偵查,不公開之。」本件依來函所述,為正確
       統計「學生遭警查獲涉毒案件」,由貴部函請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以下簡稱警
       政署)於每月10日前提供全國查獲18歲至28歲(含)青年觸犯毒品案件之彙整名單(
       僅提供身分證字號),而警政署認有偵查不公開之適法疑慮一節,查偵查資訊在審酌
       公共利益之維護或合法權益之保護,認有必要時,得予適度揭露,此觀諸偵查不公開
       作業辦法第 3條規定甚明。本件來函所示資訊固可能屬於偵查內容範圍,但並非偵查
       不公開作業辦法第 8條各款所指絕對不得公開或揭露之事項,且貴部請求警政署提供
       之目的,係對於在學學生之涉毒偏差行為進行後續之輔導,顯與公共利益之維護有關
       且有必要,故應無違反偵查不公開原則,合先陳明。三、所詢有關個人資料保護法(
       下稱個資法)之適用疑義,分別析述如下:
      (一)查個資法第 6條第 1項規定:「有關病歷、醫療、基因、性生活、健康檢查及犯
         罪前科之個人資料,不得蒐集、處理或利用。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所稱「犯罪前科之個人資料」,指經緩起訴、職權不起訴或法院判決有罪確定
         、執行之紀錄(個資法施行細則第 4條第 6項規定參照)。旨揭「18歲至28歲(
         含)青年遭警查獲觸犯毒品涉案人資料」(以下簡稱旨揭涉案人資料),因來函
         並未敘明其具體內容,如貴部依上開規定審認判斷為個資法第 6條規定之個人資
         料之一(以下簡稱特種個人資料),有關該特種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或利用,
         應依個資法第 6條規定為之;如旨揭涉案人資料係一般個人資料,公務機關對一
         般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或利用,則應符合個資法第15條及第16條規定。
      (二)關於貴部蒐集警政署提供旨揭涉案人資料部分:按公務機關於執行法定職務必要
         範圍內,且事前或事後有適當安全維護措施,得合法蒐集特種個人資料;公務機
         關對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應有特定目的,並應於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內為之
         ;所稱法定職務,係指法律或法律授權之命令所定公務機關之職務(個資法第 6
         條但書第 2款、第15條第 1款及個資法施行細則第10條第 1款規定參照)。是貴
         部基於「教育行政」之特定目的(代號: 109),執行學生事務之輔導及行政監
         督(教育部組織法第 2條第 6款規定參照)職務,請警政署提供旨揭涉案人資料
         ,如屬特種個人資料,依前揭個資法第 6條但書第 2款規定,應於執行法定職務
         「必要範圍」內,且事前或事後有適當安全維護措施,得合法蒐集、處理或利用
         ;倘旨揭涉案人資料係一般個人資料,貴部於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內為蒐
         集、處理,可認為符合個資法第15條第 1款規定;又貴部於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
         圍內,並與蒐集之特定目的相符,就旨揭涉案人資料進行學生身分勾稽作業(即
         「利用」),可認為符合個資法第16條本文規定。惟不論貴部係蒐集、處理或利
         用特種個人資料或一般個人資料,均應注意個資法第 5條規定:「個人資料之蒐
         集、處理或利用,應尊重當事人之權益,依誠實及信用方法為之,不得逾越特定
         目的之必要範圍,並應與蒐集之目的具有正當合理之關聯。」即個人資料之蒐集
         、處理或利用,除應符合個資法第 6條或第15條及第16條規定,並應符合個資法
         第 5條比例原則之規定。是貴部為輔導或防制學生藥物濫用,擬就「18歲至28歲
         (含)青年遭警查獲觸犯毒品涉案人資料」進行學生身分勾稽作業,惟通常大學
         畢業可能之年齡層如何?延長到28歲之正當性或屬可能吸毒之概然率如何?即遭
         警查獲觸犯毒品案件之人數比例如何?如已知悉有不具備學生身分者,是否仍一
         併請警政署於每月10日前提供名單?此是否為達成「教育行政」特定目的之唯一
         或最小侵害方式?例如旨揭涉案人資料是否僅經貴部授權之專責人員,始得依權
         限查詢或使用,且相關查詢或使用均保留紀錄,另建立稽核機制並定期實施稽核
         ,以符合比例原則中「最小侵害方式」?請貴部再酌。(三)關於於警政署提供
         (即利用)貴部旨揭涉案人資料部分:按公務機關為協助公務機關執行法定職務
         必要範圍內,且事前或事後有適當安全維護措施,得合法利用特種個人資料;公
         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利用,應於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內為之,並與蒐集之特定
         目的相符,但為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得為特定目的外之利用(個資法第 6條但
         書第 5款、第16條本文及但書第2 款規定參照)。是警政署基於協助偵查犯罪目
         的,於執行協助偵查觸犯毒品案件職務(內政部警政署組織法第 2條第 1項第 3
         款規定參照)所蒐集旨揭涉案人資料,如屬特種個人資料,依前揭個資法第 6條
         但書第 5款規定,為協助貴部執行學生事務之輔導及行政監督職務,俾防制學生
         藥物濫用之必要範圍內,且事前或事後有適當安全維護措施,得合法提供旨揭涉
         案人資料;倘旨揭涉案人資料係一般個人資料,警政署提供予貴部以執行防制學
         生藥物濫用之規劃及督導職務,應屬特定目的外利用,如能達到來函所稱防制學
         生藥物濫用,可認為符合個資法第16條但書第 2款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之規定,
         惟實際執行面仍應注意前述個資法第 5條規定所揭示之比例原則。
    正本:教育部
    副本:內政部警政署、本部檢察司、本部資訊處(第 1類)、本部法律事務司( 4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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