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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類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有關高雄市政府教育局社會局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中心每月定期將「疑似」加害人名冊( 含未判刑確定或緩起訴人員名冊)提供予貴局,並由貴局保管及利用加害人名冊資料是否符 合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6條、第15條及第16條規定乙案,本部意見如說明二至四 發文機關:法務部
    發文字號:法務部 106.02.22. 法律字第10603502460號
    發文日期:民國106年2月22日
    主旨:有關貴府社會局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中心每月定期將「疑似」加害人名冊(含未判
       刑確定或緩起訴人員名冊)提供予貴局,並由貴局保管及利用加害人名冊資料是否符
       合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6條、第15條及第16條規定乙案,本部意見如說明二至四。請查
       照參考。
    說明:
     一、復貴局 105年 7月20日高市教特字第 10534426900號函。
     二、按個人資料保護法(以下簡稱個資法)之性質為普通法,其他特別法有關個人資料蒐
       集、處理或利用之規定,依特別法優先於普通法之法理,自應優先適用各該特別規定
       ,若無其他法令應優先適用者,方適用個資法之相關規定(本部 103年12月 1日法律
       字第10303513840 號函參照)。查教師法第14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31條、不適任
       教育人員之通報與資訊蒐集及查詢辦法第 7條及第10條,就有關教師與(準)教育人
       員涉及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之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等資料之蒐
       集、處理與利用,設有特別規定,自應優先於個資法而為適用,合先敘明。
     三、至有關貴局蒐集、處理及利用「非」上開教育人員(如貴局來函說明三所載學校非正
       式人員)之加害人名冊(含未判刑確定或緩起訴人員名冊),是否符合個資法第 6條
       、第15條及第16條規定乙節,按「有關…犯罪前科之個人資料,不得蒐集、處理或利
       用。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二、公務機關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內,
       且事前或事後有適當安全維護措施。…」「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蒐集或處理,除第
        6條第 1項所規定資料外,應有特定目的,並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一、執行法定職
       務必要範圍內。…」「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利用,除第 6條第 1項所規定資料外,
       應於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內為之,並與蒐集之特定目的相符。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得為特定目的外之利用:一、法律明文規定。二、為維護國家安全或增進公共利益
       所必要。…四、為防止他人權益之重大危害。…」分別為個資法第 6條第 1項但書第
        2款、第15條第1 款及第16條所明定。又個資法第 2條及第 6條所稱犯罪前科,依個
       資法施行細則第 4條第 6項規定,係指經緩起訴、職權不起訴或法院判決有罪確定、
       執行之紀錄。準此,本件貴局蒐集、處理及利用「非教育人員」之加害人名冊,是否
       符合個資法上開規定,須視貴局係基於何種特定目的蒐集該等資料?依貴局組織法規
       或其他作用法規,係執行何種法定職務?是否屬執行法定職務之必要範圍內?又該資
       料之利用是否與前開蒐集之特定目的相符?若涉及個資法所定犯罪前科之個人資料,
       事前或事後有無適當安全維護措施?另貴局如將上開資料提供予公務機關(例如公立
       學校)或非公務機關(例如私立學校、補習班),就各該機關蒐集上開資料部分,是
       否符合個資法第 6條、第15條或第19條等規定?以上疑義,建請貴局依職權審認之,
       必要時建請先洽詢教育部。
     四、另查,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 9條第 2項規定,同條第 1項全國性侵害加害人之檔案資
       料應予保密,非依法律規定,不得提供。此亦屬個資法之特別規定,本件「非教育人
       員」加害人之犯罪資料,有無上開保密規定之適用,宜請再洽性侵害犯罪防治法主管
       機關衛生福利部意見,以期周延。
    正本:高雄市政府教育局
    副本:本部資訊處(第 1類)、本部法律事務司( 4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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