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

法務類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有關「EZ訂票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個人資料保護法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 定疑義一案 發文機關:法務部
    發文字號:法務部 106.02.03. 法律字第10603500300號
    發文日期:民國106年2月3日
    主旨:有關「EZ訂票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個人資料保護法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
       機關認定疑義一案,復如說明二、三,請查照參考。
    說明:
     一、復貴署 105年 9月 8日警署刑研字第1050138435號函。
     二、按本部報請行政院核可分送各中央行政機關之「個人資料保護法非公務機關之中央目
       的事業主管機關」列表,係為界定個資法所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目的事
       業」為何,而引用行政院主計總處「行業標準分類」資料,以「行業」為分類單位,
       尋找特定「行業」業務下蒐集、處理及利用個人資料行為之監督管理權責,應由何中
       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管轄,合先敘明。
     三、依「EZ訂票網」之使用者條款所示,使用該網站之全部或任何一部分,即是與○○○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訂定合約,該網站之服務項目為「協助確認預先訂房、預先電影訂
       位事宜,包含電影訂位項目及住宿訂房項目,本身並未經營擁有電影發行或播放影院
       及旅遊服務或提供任何營業住宿事宜」,是以,EZ訂票網提供使用者之服務,是代為
       處理消費者之訂票資訊,將消費者之訂票資料提供予旅宿業者或電影院業者以進行訂
       票作業,最終仍由旅宿業者或電影院業者對消費者提供相關服務,故EZ訂票網係利用
       電子網路方式,將資訊介紹給需要服務之消費者,並蒐集其個人資料,將資料儲存於
       電腦中,經過整理,再將前揭資料提供給提供服務者,並酌收費用,應屬從事代客處
       理資料之資料處理相關資訊服務業(代碼 631),依本部報請行政院核可分送各中央
       行政機關之「個人資料保護法非公務機關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列表所示,在無
       明確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時,應由經濟部擔任其個資法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
    正本:內政部警政署
    副本:本部資訊處(第 1類)、本部法律事務司( 4份)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