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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大人天國」及「享愛網」網站個人資料保護法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疑義一案
發文機關:法務部
發文字號:法務部 106.02.03. 法律字第10503519620號
發文日期:民國106年2月3日
主旨:有關「大人天國」及「享愛網」網站個人資料保護法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疑
義一案,復如說明二至四。請查照參考。
說明:
一、復貴署 105年12月19日警署刑研字第1050178628號函。
二、按本部報請行政院核可分送各中央行政機關之「個人資料保護法非公務機關之中央目
的事業主管機關」列表,係為界定個資法所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目的事
業」為何,而引用行政院主計總處「行業標準分類」資料,以「行業」為分類單位,
尋找特定「行業」業務下蒐集、處理及利用個人資料行為之監督管理權責,應由何中
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管轄,合先敘明。
三、次按「電子商務活動」係指透過網際網路或其他電子媒介進行商品或服務之下單、付
款或提供服務。對許多場所單位而言,電子商務係眾多交易管道之一,因此場所單位
之經營模式不論採用電子商務或傳統方式進行交易或銷售,仍應依其主要經濟活動歸
入適當業別,例如:主要透過網際網路販售旅行產品之旅遊業者,其經濟活動內涵與
傳統業者相同,皆為代客安排旅程、代購交通票券、代辦出國簽證手續等相關服務,
均歸屬 N大類「支援服務業」之7900細類「旅行及相關服務業」。惟上述原則有一例
外,零售業中,若場所單位主要經濟活動係透過網際網路或其他電子媒介銷售商品,
則歸屬 G大類「批發及零售業」項下之4871細類「電子購物及郵購業」。另「綜合商
品零售業」係指從事以非特定專賣形式銷售多種系列商品之零售店,如連鎖便利商店
、百貨公司及超級市場等,惟不包括銷售單一系列商品之零售店歸入 472至 485小類
之適當細類(行政院主計總處編訂「行業標準分類」(第10次修訂), 105年 1月,
第 6頁、第84頁參照)。
四、查本件「大人天國」網站所示商品分類,除販賣保險套外,尚販賣其他非醫療器材之
各式電池、情趣用品及服飾,又該店家除經營上開網站外,尚有經營實體店面販賣上
開商品,是以,該店家應屬於「個人資料保護法非公務機關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列表代碼471 「綜合商品零售業」,由經濟部主管;另「享愛網」網站亦與上開「
大人天國」網站相同,除販賣保險套外,主要係販售其他非醫療器材之情趣用品,惟
與「大人天國」之情況不同,係「享愛網」並無實體商店,其主要之經濟活動均係透
過網際網路之方式銷售上開商品,故「享愛網」應屬於上開列表代碼 487「其他無店
面零售業」項下「以網際網路及型錄方式零售商品之公司行號」,亦由經濟部主管。
綜上,本件「大人天國」及「享愛網」網站個人資料保護法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均為經濟部。
正本:內政部警政署
副本:本部資訊處(第 1類)、本部法律事務司( 4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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