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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有關少年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判決確定,事後假釋交付保護管束,其刑期執行完畢日期資料 查詢案 發文機關:內政部
    發文字號:內政部 106.06.14. 台內戶字第1060417723號
    發文日期:民國106年6月14日
    主旨:有關少年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判決確定,事後假釋交付保護管束,其刑期執行完畢日
       期資料查詢案。
    說明:
     一、按姓名條例第15條第 1項第 3款規定,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判決確定,未宣告緩刑或
       未准予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不得申請改姓、改名或更改姓名。但過失犯罪者,
       不在此限;第 2項規定,前項第 3款規定不得申請改姓、改名或更改姓名之期間,自
       裁判確定之日起至執行完畢滿 3年止。次按少年事件處理法第82條第 1項規定:「少
       年在緩刑或假釋期中應付保護管束,由少年法院少年保護官行之。」另按法務部 104
       年 8月26日法授矯字第 10401102570號函略以,刑法第79條第 1項規定,在有期徒刑
       所餘刑期內未經撤銷假釋者,其未執行之刑,以已執行論;但依第78條第 1項撤銷其
       假釋者,不在此限。次按同法第93條第 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所謂刑期終了,係以檢察官簽發之指揮執行書所記載之刑期終結日為準。
     二、查本案係民眾申請改姓案件,依當事人刑事資料執行紀錄記載,徒刑期間為 100年12
       月26日至 104年 2月 4日,於 103年 1月 7日縮短刑期假釋出臺中女監,最近觀護:
       無。因當事人屬少年案件,其保護管束由少年法院執行,法務部未提供後續執行情形
       。惟當事人刑期執行完畢日期,涉及戶政事務所審認改姓、改名或更改姓名之重要訊
       息,基於簡政便民,爰請法務部協調有關單位提供少年事件保護管束刑期執行完畢日
       期資料,經法務部前揭函復略以,本案當事人假釋保護管束終結日期為 103年11月26
       日,同日縮短刑期終結(依案附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6年 4月19日新北院霞觀職第02
       4611號函略以,案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 103年執更字第16號執行保護管束命令
       執行,執行期間自 103年 1月 7日起至 103年11月26日業已終結。)因少年事件保護
       管束資料並未登錄於全國刑案系統,基於個人資料之保護,如相關單位有法定查詢之
       事由,建請以函詢方式辦理,各戶政事務所針對假釋付保護管束執行完畢日期之認定
       疑義,請透過直屬之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函由本署協查,以達簡政便民措施。
     三、有關旨揭少年事件保護管束資料之查詢,請依法務部函釋意旨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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