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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建類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推選召集人之公告內容將區分所有權人姓名、住址及簽名塗掉是否有效 發文機關:內政部
    發文字號:內政部 106.06.21. 內授營建管字第1060809377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106年6月21日
    說明:
     一、依據法務部 106年 6月19日法律字第 10603508500號函(如附件 1)辦理,並復貴府
       都市發展局 106年 5月 3日北市都授建字第 10632608800號函。
     二、「按個人資料保護法(以下簡稱個資法)所稱個人資料,須屬得以直接或間接方式識
       別該特定個人之資料,始為個資法所保護之客體,而有個資法之適用,個資法第 2條
       第 1款及其施行細則第 3條定有明文。關於公寓大廈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召集人之書面
       推選文件,倘將其中推選人之個人資料,運用各種技術予以去識別化(例如遮蔽推選
       人之姓名、住址及簽名等所有個人資料),而依其呈現方式已無從直接或間接識別該
       特定個人者,該去識別化之部分即非屬個人資料,自非個資法之適用範圍(法務部10
       3 年11月17日法律字第 10303513040號函參照)。」為法務部 106年06月19日法律字
       第1060350850號函所示。
     三、次據本部營建署96年 1月 2日營署建管字第0952920721號書函(如附件 2)略以:「
       『無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或無區分所有權人擔任管理負責人、主任委員或管理
       委員時,由區分所有權人互推一人為召集人......』為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5條(以
       下簡稱條例)第 3項後段所明定,又按同條例施行細則第 7條第 1項規定:『本條例
       第25條第 3項所定由區分所有權人互推一人為召集人,除規約另有規定者外,應有區
       分所有權人二人以上書面推選,經公告十日後生效。』,故區分所有權人互推召集人
       之方式,除規約另有規定者外,應由『區分所有權人』二人(含二人)以上,以『書
       面』方式推選,經公告十日後生效。」故上開所稱「公告」自應包含書面推選內容,
       並應顯示推選之所有區分所有權人。
     四、又查本部 104年 7月15日內授營建管字第1040811235號函說明二所載略以:「按公寓
       大廈管理報備事項處理原則第 9點規定略以:『受理報備程序如下:(一)申請人應
       備齊相關文件向受理報備機關報請備查。(二)申請人應備文件不齊全或未符合申請
       報備檢查表自主檢查重點,受理報備機關應通知申請人於一定期間補正,屆期不補正
       或未完成補正者,不受理其申請。......』其目的係因受理公寓大廈管理報備事項,
       受理報備機關僅作形式檢查而非實質審查故申請人應備文件如齊全者受理報備機關自
       應予以備查。......」已有明釋。
     五、至貴府都市發展局來函所詢事宜,請依個案事實之認定及上述有關規定,本於職權核
       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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