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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有關國立故宮博物院為修正場地設施管理及申請使用規範所詢疑義一案 發文機關:法務部
    發文字號:法務部 106.06.07. 法律字第10603503690號
    發文日期:民國106年6月7日
    主旨:有關貴院為修正場地設施管理及申請使用規範所詢疑義一案,復如說明二、三,請查
       照參考。
    說明:
     一、復貴院 105年12月28日台博秘字第1050014236號函。
     二、按行政程序法(以下簡稱本法)第 174條之 1規定,旨在督促行政機關對實務上職權
       命令涉及人民權利義務而具對外效力者,應儘速檢討提昇以法律規定、或於法律中增
       列授權訂定之依據,而僅具規範機關內部秩序及運作而非直接對外發生法規範效力者
       ,則應檢討廢止,另訂定行政規則替代之,以符實際需求(本部 101年 2月 4日法律
       決字第 10100011650號書函參照),合先敘明。
     三、復按國有財產法第 4條第 2項規定:「左列各種財產稱為公用財產:一、公務用財產
       :各機關、部隊、學校、辦公、作業及宿舍使用之國有財產均屬之。…」第11條規定
       :「公用財產以各直接使用機關為管理機關,直接管理之。」第28條規定:「主管機
       關或管理機關對於公用財產不得為任何處分或擅為收益。但其收益不違背其事業目的
       或原定用途者,不在此限。」貴院之場地設施應屬公用財產,並以貴院為管理機關,
       而場地設施應如何管理使用,應屬機關內部秩序及運作而非直接對外發生法規範效力
       ,故貴院應得就場地設施之使用管理事項訂定行政規則。另查貴院組織法第 1條及第
        2條規定,貴院掌理古文物與藝術品之典藏、編目管理、稽查、科技維護、保存修護
       、研究、分析、考訂、評鑑、蒐購、徵集、寄存、受贈、衍生利用、創意加值、展覽
       設計、觀眾服務、學術交流、教育推廣、數位學習、國際合作及其他有關古文物與藝
       術品事項。是以,自貴院之設置目的以觀,似未賦予人民有申請使用貴院場地設施之
       公法上請求權,倘依國有財產法相關規定提供人民使用,應屬公用財產管理方式之範
       疇,從而應無所謂以行政規則限制人民權利而違反法律保留原則之問題。
    正本:國立故宮博物院
    副本:本部資訊處(第 1類、第 2類)、本部法律事務司( 4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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