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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公司在臺分公司負責人之全民健康保險投保身分疑義
發文機關:衛生福利部
發文字號:衛生福利部 106.05.16. 衛部保字第1061260228號
發文日期:民國106年5月16日
主旨:有關外國公司在臺分公司負責人之全民健康保險投保身分疑義一案,復如說明,請查
照。
說明:
一、復貴署 106年 4月24日健保承字第1060030323號函。
二、有關外國公司在臺分公司之負責人,究應以何種身分參加全民健康保險(以下稱健保
),應視其與總公司間之法律關係予以認定,說明如下:
(一)若該負責人與總公司間屬委任關係,且符合全民健康保險法(以下稱本法)施行
細則第10條之雇主定義,應以健保第 1類第 4目被保險人(雇主)身分參加健保
。
(二)若該負責人與總公司間屬僱傭關係,則應以健保第 1類第 2目被保險人(受僱者
)身分參加健保。
三、另因投保身分不同,適用等待期、補充保險費之規定亦有所不同,請貴署妥為輔導外
國公司在臺分公司,確實依本法施行細則第29條規定,辦理其負責人投保手續。
正本: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本部全民健康保險爭議審議會
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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