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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經核准公餘進修之公務人員於申請公傷假期間,其進修費用得否補助疑義 發文機關: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發文字號: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106.06.09. 公訓字第1060008307號書函
    發文日期:民國106年6月9日
     一、按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以下簡稱訓練進修法)第12條第 1項規定:「各機關學校選
       送或自行申請進修之核定與補助規定如下:……四、自行申請以公餘時間或部分辦公
       時間參加進修之公務人員,經服務機關學校認定與業務有關,並同意其前往進修且成
       績優良者,得給予部分費用補助。」訓練進修法施行細則第 9條第 1項規定:「本法
       所稱公餘進修,指公務人員利用非上班時間進修。」
     二、有關臺端所詢某公務人員申請於 105年 9月至 108年 6月期間利用公餘時間進修且同
       時申請進修費用補助並經機關同意,惟其後於 105年12月因公受傷申請公傷假在家休
       養至 106年 8月,但期間仍前往進修,是否仍得申請進修費用補助一節,考量請公傷
       假期間仍屬在職,且該員係利用公餘時間進修,並確有進修之事實,核符上開訓練進
       修法第12條及其施行細則第 9條之規定,仍可申請進修費用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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