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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公務人員進修留職停薪延長期間規定疑義
發文機關: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發文字號: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106.06.22. 公訓字第1062160437號書函
發文日期:民國106年6月22日
一、按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以下簡稱訓練進修法)第12條第 1項規定:「各機關學校選
送或自行申請進修之核定與補助規定如下:……三、自行申請全時進修之公務人員,
其進修項目經服務機關學校認定與業務有關,並同意其前往進修者,得准予留職停薪
,其期間為 1年以內。但經各主管機關核准延長者,延長時間最長為 1年;其進修成
績優良者,並得給予部分費用補助。……」第14條規定:「各機關學校自行申請全時
進修之公務人員於進修期滿,……應立即返回服務機關學校服務。」
二、次按本會95年 1月24日公訓字第0950000645號書函釋以:「……公務人員以進修事由
向服務機關申請留職停薪者,應受前揭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所定進修期限 1年之規範
,如於期限屆滿前預知尚無法完成進修,經向服務機關提出申請並報主管機關核准延
長者,始得延長留職停薪期間最長 1年。」
三、本案有關所詢訓練進修法第12條並無申請延長次數之相關規定,欲再申請延長進修留
職停薪 2個月一節,依上開訓練進修法第12條規定,公務人員以進修事由申請留職停
薪者,分「兩階段」先後提出申請,包括第 1階段經「服務機關」核准留職停薪期限
「 1年以內」,以及第 2階段經向服務機關提出申請並報經「主管機關」核准延長留
職停薪期間「最長 1年」,合計最長 2年;至 2個階段尚無次數之限制,端視前後加
計之期間是否仍在第 1階段 1年以內,決定由服務機關或管機關核准。臺端業已分兩
階段,分別經服務機關申請留職停薪10個月,並報經主管機關核准延長留職停薪期間
1 年,合計「 1年10個月」;現欲再行申請延長 2個月,以臺端已進入第 2階段「延
長 1年」期間,且第 2階段最長亦為 1年,自無法再申請延長第 2階段,或回溯申請
第 1階段留職停薪10個月再延長 2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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