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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有關違反建築法第86條擅自建造,其違法狀態繼續,是否可依行政罰法第27條第 1項規定不 予處罰執行疑義一案 發文機關:內政部
    發文字號:內政部 102.04.22. 台內營字第1020804286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102年4月22日
    主旨:有關違反建築法第86條擅自建造,其違法狀態繼續,是否可依行政罰法第27條第 1項
       規定不予處罰執行疑義一案,復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本部營建署案陳法務部 102年 3月28日法律決字第 10203502800號書函辦理,並復
       貴局 101年12月21日北工建字第1013176139號函。
     二、有關建築法第86條第 1款擅自建造者之裁罰對象認定疑義,依本部95年 3月10日台內
       營字第0950800998號函:「…查行政罰法第 7條第 1項規定『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
       為非出於故意或過失者,不予處罰。』次據法務部94年 8月31日法律字第0940031492
       號函說明二,『…透過法院拍賣取得不動產之拍定人,如對土地上原已違反區域計畫
       法之行為,既非行為人,亦不具故意或過失之主觀要件,似不應將其列為區域計畫法
       第21條規定課處罰鍰之對象,至於依該條規定命『恢復原狀』並非行政罰,不以具有
       故意或過失為必要(法務部93年 5月25日法律字第0930019829號函參照)。…此一恢
       復原狀之義務及同條第 2項所定經命其限期拆除地上物恢復原狀而不遵從者,得採取
       其他恢復原狀之措施並收取費用之義務,似均隨同該不動產之移轉由拍定人繼受。』
       本案違反建築法第73條第 2項規定,依同法第91條第 1項規定處罰時,應先查明該違
       法狀態之行為人…惟建築物之使用人非行為人時,依法務部前揭函釋,自不得將其列
       為課處罰鍰等行政罰之對象…」據此,來函所述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因申請建造執
       照涉及先行動工事件不服貴局罰鍰裁處乙節,應先查明該先行動工事件之行為人,並
       以行為人為課處罰鍰之對象。
     三、至擅自建造之違法狀態繼續,有無行政罰法第27條裁處權時效之適用等節,經本部營
       建署函詢法務部以前開書函送該部98年 2月26日法律字第0980003096號函略以:「…
       建築法第86條…所定命義務人於限期內為…『拆除其地上物恢復原狀』或『強制拆除
       』等不利處分,其立法目的在於遏止違法使用情形繼續存在,故其性質上或為預防性
       不利處分、除去違法狀態或停止違法行為之非裁罰性不利處分(參本部96年 9月 6日
       法律字第0960024099號書函)。…非裁罰性不利處分,係指行政處罰以外,行政機關
       為維持行政秩序,依法所得採行之其他限制人民自由或權利之規制手段,其特質在於
       以直接形成符合法律要求之行政秩序之方式,以積極實現行政目的。此等不利處分之
       作成,除必須適用各該法律及行政程序法之規定外,亦必須符合比例原則,合義務性
       裁量原則等一般行政法原理原則。…應視具體個案管制之事實是否存在、管制之手段
       是否合理、必要且符合…規範目的而論(主管機關是否依建築法第86條第 1項第 1款
       規定強制拆除建築物之裁量依據,亦同)。…」另依該部98年 4月14日法律決字第09
       80011305號函:「…行政罰法施行(95年 2月5 日)前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行為業已終
       了,其行為應受處罰而未受處罰者,其 3年之裁處權時效自行政罰法施行日起算,如
       法律另特別規定裁處時效者,則依其規定計算期間,不適用行政罰法第45條第 2項規
       定。…按行為人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結束後,其違法狀態仍然存在者,學說上稱
       為狀態犯,有關狀態犯之處罰構成要件係違反行為本身,而非行為後之違法狀態。…
       惟如認裁處權時效業已失權而不再裁罰,主管機關對該違法狀態仍得依該法…規定勒
       令拆除、改建、停止使用或恢復原狀,併予指明。」爰擅自建造違法狀態繼續之裁處
       ,請參照上開法務部函示意旨辦理。
     四、檢附法務部 102年 3月28日法律決字第 10203502800號書函影本乙份,併請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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