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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類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現任官吏不得充任民營實業公司董監事 發文機關:司法院
    發文字號:司法院 34.12.20. 院解字第3036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34年12月20日
    現任官吏當選民營實業公司董監事雖非無效,但如充任此項董監事,以經營商業或投機事業
    ,即屬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第 1項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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