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任官吏不得充任民營實業公司董監事 發文機關:司法院發文字號:司法院 34.12.20. 院解字第3036號函發文日期:民國34年12月20日 現任官吏當選民營實業公司董監事雖非無效,但如充任此項董監事,以經營商業或投機事業,即屬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第 1項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