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不得擔任臺灣省青果運銷合作社社員代表 發文機關:銓敘部發文字號:銓敘部 90.12.12. 90法一字第2091802號書函發文日期:民國90年12月12日 依臺灣省青果運銷合作社章程規定之社員及社員代表資格條件觀之,社員及社員代表應負共同運銷之義務,為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第 1項所稱經營商業,公務員應不得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