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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不得靠行經營魚貨販售
發文機關:銓敘部
發文字號:銓敘部 94.09.27. 部法一字第0942545595號書函
發文日期:民國94年9月27日
本部74年 7月19日74臺銓華參字第 30064號函釋略以:「服務法第13條但書所指『投資』與
同條前段之『經營』,在含意上原有不同,『經營』原為規度謀作之意,經濟學上稱之為欲
繼續經濟行為而設定作業上的組織,亦即指本人實際參加規度謀作業務之處理而言……」準
此,公務員縱係靠行經營魚貨販售,惟因本人仍實際參與規度謀作,故仍有違服務法第13條
第1 項規定,應由權責機關先予停職並移付懲戒;又該公務員之主管長官如明知其違失行為
而不依法處置者,自亦應由權責機關予以懲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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