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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考試四等考試錄取人員,因擔任停業中之民營公司負責人,是否違反公務員服務法
第13條第 1項規定
發文機關:銓敘部
發文字號:銓敘部 98.07.17. 部法一字第0983085421號書函
發文日期:民國98年7月17日
案經函准經濟部98年 7月 8日經商字第 09802087640號函以,公司辦理停業登記後,意謂公
司處於暫時停止營業之狀態;惟其依法應辦理之變更登記,並無須先復業後始得辦理變更登
記之限制;又已登記之公司負責人並不因該公司辦理停業登記而受影響,其仍為該公司負責
人。準此,已登記為公司之負責人,既不受公司辦理停業登記影響,而仍為該公司負責人,
且停業中之公司,亦毋須俟該公司辦理復業登記後,始得辦理負責人變更登記,因此,某甲
擔任停業中之國貿營造有限公司負責人,仍有違服務法第13條第 1項前段公務員不得經營商
業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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