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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政類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建議因縣市改制、縣市合併、行政區域調整之出生地變更登記,於戶政資訊系統之變更原因 修改為「因縣市改制、因縣市合併、因行政區域調整、其他」等 4項,並自動組合記事 1案 發文機關:內政部
    發文字號:內政部 106.07.14. 台內戶字第1060423647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106年7月14日
    主旨:有關貴府建議因縣市改制、縣市合併、行政區域調整之出生地變更登記,於戶政資訊
       系統之變更原因修改為「因縣市改制、因縣市合併、因行政區域調整、其他」等 4項
       ,並自動組合記事 1案,復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局 106年 6月22日新北民戶字第1061209561號函。
     二、按戶籍法第20條規定略以,中華民國人民初次申請戶籍登記時,以其出生地所屬之省
       (市)及縣(市)為出生地。次按縣市改制直轄市戶政業務處理原則第 4點第 4款規
       定:「出生地登記應以改制後之各直轄市名稱登記。」復按地方制度法第 3條規定略
       以,地方劃分為省、直轄市。省劃分為縣、市;縣劃分為鄉、鎮、縣轄市。直轄市及
       市均劃分為區。鄉以內之編組為村;鎮、縣轄市及區以內之編組為里。村、里以內之
       編組為鄰。又按同法第 7條規定略以,縣(市)改制或與其他直轄市、縣(市)行政
       區域合併改制為直轄市者,依本法之規定。
     三、旨揭建議,依前揭規定地方組織體系之各行政區域中,涉及出生地登記者僅為省、直
       轄市、縣(市)等層級,且現行出生地變更原因有縣(市)改制或與其他直轄市、縣
       (市)行政區域合併改制為直轄市等 2種行政區域調整之情形,態樣明確,並未涉及
       其他層級之行政區域調整,爰將現行戶役政資訊系統作業畫面出生地變更原因選項由
       「誤報、誤錄、其他」修改為「縣市改制、縣市合併改制、其他」,另配合修正出生
       地變更記事例內容為:「原登記出生地○省○縣(市)因(縣市改制、縣市合併改制
       )變更為○○○民國×××年××月××日申登。」並擇期納入戶役政資訊系統版本
       更新時程辦理,於未版更前,請執行職權作業處理,以修改記事內容因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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