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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有關重大違規之畜牧業辦理沼液沼渣全量施灌,其水質水量自動監測(視)設施設置補充規 定 發文機關: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發文字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106.06.27. 環署水字第1060048426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106年6月27日
     一、依據彰化縣環境保護局 106年 5月25日彰環水字第1060024719號函辦理。
     二、畜牧業經裁處重大違規,後續擬申請沼液沼渣農地肥分使用計畫或畜牧糞尿施灌農作
       個案再利用許可全量施灌農地(下稱全量肥分使用或個案再利用者)時,仍應依水污
       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下稱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56條設置自動監測(視
       )設施。
     三、基於強制重大違規業者設置自動監測(視)設施,主要係為掌握其廢(污)水處理情
       形及排放水質狀況,因全量肥分使用或個案再利用者係將沼液沼渣全量施灌農地,無
       實際排放廢(污)水於地面水體,已無設置水量及水質自動監測設施、電子式電度表
       、顯示看板之管制目的,惟因廢(污)水經相關厭氧發酵等設施處理後須輸(運)送
       至農地施灌,其厭氧發酵設施(紅泥沼氣收集袋等)、曝氣處理設施、貯留設施、澆
       灌口或槽車接管口等仍有監控管制之必要。
     四、承上管制之需求,並為增進畜牧糞尿之資源化,減少廢(污)水排放至水體及確保厭
       氧發酵設施(紅泥沼氣收集袋等)與曝氣處理設施正常操作。爰重大違規之畜牧業採
       行全量肥分使用或個案再利用措施者,免除設置水量及水質自動監測設施、電子式電
       度表、顯示看板;惟仍應依檢測申報管理辦法附表二規定,設置攝錄影監視設施(監
       視範圍應包含其貯留設施、澆灌口或槽車接管口等)、連線傳輸設施等,並應維持正
       常連線傳輸。
     五、依本署 105年11月22日環署水字第1050095555號函(諒達),既設沼液沼渣全量施灌
       者或畜牧糞尿施灌農作個案再利用許可者,其水污染防治許可證(文件)得辦理廢止
       或保留。上述重大違規業者後續如未將沼液沼渣全量施灌農地或再利用者,有實際排
       放廢(污)水於地面水體時,應依下述規定裁處:
      (一)已申請廢止水污染防治許可證(文件)者:屬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 1項前
         段規定,未取得排放許可證或簡易排放許可文件而排放廢(污)水,應依同法第
         45條第 1項規定裁處,並應令其全部停工或停業;必要時,應勒令歇業。
      (二)已申請保留水污染防治許可證(文件)者:屬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 1項後
         段規定,未依排放許可證或簡易排放許可文件之登記事項運作,應依同法第45條
         第 2項規定裁處,並通知限期補正,屆期仍未補正者,按次處罰;情節重大者,
         得令其停工或停業;必要時,並得廢止其水污染防治許可證(文件)或勒令歇業
         。
      (三)經令停工或停業後續如申請復工,應依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56條及附表二規定,
         於規定期限內完成水量及水質自動監測設施、攝錄影監視設施、連線傳輸設施、
         電子式電度表及顯示看板設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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