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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汽車停車位編號之變更程序疑義
發文機關:內政部營建署
發文字號:內政部營建署 100.07.11. 營署建管字第1000040264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100年7月11日
主旨:有關汽車停車位編號之變更程序疑義乙案,復 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府 100年 6月29日府授都管字第1000119236號函。
二、按「本法第七十三條第二項所定有本法第九條建造行為以外主要構造、防火區劃、防
火避難設施、消防設備、停車空間及其他與原核定使用不合之變更者,應申請變更使
用執照之規定如下:五、停車空間之汽車或機車車位之變更。」建築物使用類組及變
更使用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第 8條第 5款定有明文,查停車位編號之變更非屬上開
辦法所稱停車空間之汽車或機車車位之變更事項,無須申請變更使用執照。
三、另按「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指區分所有權人為共同事務及涉及權利義務之有關事項,
召集全體區分所有權人所舉行之會議。」、「規約:公寓大廈區分所有權人為增進共
同利益,確保良好生活環境,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之共同遵守事項。」、「有關
公寓大廈、基地或附屬設施之管理使用及其他住戶間相互關係,除法令另有規定外,
得以規約定之。」、「管理委員會之職務如下:一、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事項之執
行。」分別為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第 3條第 7款、第12款、第23條第
1項及第36條第 1款所明定,是有關公寓大廈停車空間之管理使用事宜,在不違反相
關法令規定下,得以規約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定之,各區分所有權人自當共同遵守。
至於建物所有權狀停車位編號變更,涉地政機關權責,無關主管建築機關核准變更事
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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