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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依水利法劃訂之河川區域及基隆河治理計畫用地範圍內之土地應屬水利用地 發文機關:經濟部
    發文字號:經濟部 83.03.05. (83) 經水字第082251號
    發文日期:民國83年3月5日
    水道治理計畫線或堤防預定線內之土地,亦或尋常洪水位行水區之土地,經依水利法第八十
    二條或第八十三條規定公告後,該土地得依法徵收,未徵收者,為防止水患,並得限制其使
    用。上述土地,依土地法第二條規定,屬水利用地。本案係依水利法公告核定,並非依都市
    計畫法程序及規定辦理,自無該都市計畫法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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