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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水道之管理,不因未經公告行水區而異 發文機關:經濟部
    發文字號:經濟部 83.04.19. (83) 經水字第083894號
    發文日期:民國83年4月19日
    主旨:關於水利法第七十八條第一項所指「水道」,是否適用於未經核定公告之既成現有河
       流行水區內私有土地疑義乙案,請 查照。
    說明:一、依本部水利司案陳 貴府八十三年三月三十日八三水政字第二○六九三號函辦理
       。
     二、關於水道,依水利法施行細則第十六條之一規定,係指江、河、川、溪、運河、減河
       等水流經過之地域。又同細則第一百三十八條所定水道防護範圍,係指行水區、堤防
       用地‥‥。爰此,水道之管理,不因未經公告行水區而不予管理,此在 貴省河川管
       理規則第六十五條亦有明定。
     三、另對於河川區域勘定,請 貴局協助縣市政府,加速辦理,俾利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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