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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申辦變更使用併室內裝修之樓層陽臺外牆設置「逃生救助袋」欄架突出牆面,涉建築法、公 寓大廈管理條例及消防法等相關規定競合疑義乙案 發文機關:內政部消防署
    發文字號:內政部消防署 98.12.29. 消署預字第0981109672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98年12月29日
    主旨:關於基隆市政府函詢申辦變更使用併室內裝修之樓層陽臺外牆設置「逃生救助袋」欄
       架突出牆面,涉建築法、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及消防法等相關規定競合疑義乙案,本署
       意見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署98年12月23日營署建管字第0980086645號函。
     二、查建築物之避難器具應依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25條、第 157條規定選擇
       設置其種類,同標準第 161條第 1項第 4款:「避難器具平時裝設於開口部或必要時
       能迅即裝設於該開口部。」,又同標準第 163條至第 165條分別規定「救助袋」保有
       之必要操作面積、下降空間、下降空地等,惟並未強制規定裝置欄架得突出牆面,故
       仍應符合建築法、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相關規定,尚無競合之疑義。另上開標準救助袋
       之規定已執行多年,歷年設置之案件中亦無類似之疑義,且基隆市消防局98年11月 9
       日消基預壹字第0980009287號函說明四業載明本案:「若經主管機關認有違建築法令
       ,申請人須委託專業技師另做妥適改善,依規定辦理後續事宜。」,是以本案之消防
       設計應依建築物特性、上開標準、建築法及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等相關規定,選擇適宜
       之裝置方式為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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