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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建類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關於坐落非都市土地一般農業區丁種建築用地之建築物,前以工業廠房用途領得使用執照後 提供住宅使用,係違反何項法令規定乙案 發文機關:內政部
    發文字號:內政部 98.05.12. 內授營建管字第0980804236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98年5月12日
    主旨:關於坐落非都市土地一般農業區丁種建築用地之建築物,前以工業廠房用途領得使用
       執照後提供住宅使用,係違反何項法令規定乙案,復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會98年 4月 7日公參字第0980003287號書函。
     二、按建築法第73條第 2項前段及建築物使用類組及變更使用辦法第 3條規定,略以:「
       建築物應依核定之使用類組使用,其有變更使用類組..應申請變更使用執照」。「
       建築物變更使用類組時,除應符合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管制或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
       之容許使用項目規定外,並應依建築物變更使用原則表..辦理」。揆揭前開規定之
       意旨,係指建築物變更原核定之使用類組,其變更後之使用類組為依法允許設置使用
       者,如有未依建築法第73條第 2項規定要件、程序辦理變更使用執照,始違反該條之
       規定,合先敘明。
     三、復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 6條第 1項規定,略以:「非都市土地經劃定使用分
       區並編定使用地類別,應依其容許使用之項目及許可使用細目使用。‥」,又同條第
        3項附表一規定丁種建築用地容許作「工業設施」、「工業社區」等使用,其使用細
       目有廠房或相關生產設施、附屬辦公室、社區住宅、附屬單身員工宿舍‥等使用,尚
       未含括得供一般住宅使用。是經編定為一般農業區丁種建築用地之土地如作一般住宅
       使用,已違反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及區域計畫法第15條第 1項之規定,應依區域計畫
       法第21條、第22條規定處理。
     四、至本案建築物如經該管主管機關認定違反區域計畫法第15條第 1項規定者,已不符建
       築法第73條第 2項規定之要件,自無從依其規定辦理變更使用,並非屬上開建築法條
       文之適用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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