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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擬興建生質柴油槽及酒精汽油槽,是否須申請建築許可及雜項執
照乙案
發文機關:內政部營建署
發文字號:內政部營建署 97.05.05. 營署建管字0972907571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97年5月5日
主旨:有關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擬興建生質柴油槽及酒精汽油槽,是否須申請建築許可及
雜項執照乙案,復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局97年 3月26日能技字第 09700050301號函。
二、按自用加儲油(氣)設施若僅具自用加儲油加儲氣設施設置管制管理規則第 5條所稱
之基本設施者,應非屬前開建築法所稱之建築物,即毋庸申請建築許可;若其設施除
基本設施外,尚有設施涉及首揭建築法所稱之構造物或雜項工作物者,自應依法申請
建築許可,本部92年 4月10日台內營字第0920085541號函已有明示。本案台灣中油股
份有限公司擬興建生質柴油槽及酒精汽油槽,是否屬自用加儲油加儲氣設施設置管制
管理規則所稱之自用加儲油(氣)設施,宜由地方主管建築機關依上開函示規定就個
案事實本於權責認定核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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