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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事人(兄、姊)因性別變更辦理出生別變更登記後由受理之戶政機關依職權逕為變更關係
人(弟、妹)之出生別
發文機關:內政部
發文字號:內政部 106.08.01. 台內戶字第1060423549號
發文日期:民國106年8月1日
主旨:當事人(兄、姊)因性別變更辦理出生別變更登記後由受理之戶政機關依職權逕為變
更關係人(弟、妹)之出生別。
說明:
一、兼復臺中市政府民政局 106年 6月22日中市民戶字第1060017965號函。
二、按戶籍法第21條規定:「戶籍登記事項有變更時,應為變更之登記。」
三、有關性別變更登記作業,因當事人(兄、姊)辦理出生別變更登記,關係人(弟、妹
)出生別須隨同變更之事實明確,且出生別變更登記尚不影響第 3人之權利。考量戶
籍登記係就已符合法律規範之身分或行為予以登記,以昭公示,爰基於正確戶籍資料
及簡政便民,應得由戶政事務所依職權逕為變更關係人(弟、妹)之出生別(得異地
辦理),並於職權登記後,由關係人戶籍地戶政事務所通知其換領戶口名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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