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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政類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有關民眾溫女士建議本部再次行文相關機關,不得因姓氏「溫」與「温」書寫方式不同而據 以駁回申請 發文機關:內政部
    發文字號:內政部 106.08.01. 台內戶字第10604256401號
    發文日期:民國106年8月1日
    主旨:有關民眾溫女士建議本部再次行文相關機關,不得因姓氏「溫」與「温」書寫方式不
       同而據以駁回申請 1案。
    說明:
     一、按姓名條例第 1條第 1項規定:「中華民國國民,應以戶籍登記之姓名為本名,並以
       1 個為限。」同條例第 5條規定:「國民依法令之行為,有使用姓名之必要者,均應
       使用本名。」次按姓名條例施行細則第 5條規定:「國民之本名或外國人、無國籍人
       之中文姓名未使用本條例規定辭源、辭海、康熙等通用字典或教育部編訂之國語辭典
       中所列有之文字,或該文字屬教育部異體字字典所列之異體字,當事人得申請更正為
       上述字(辭)典所列通用文字、正體字。」另按戶籍法施行細則第15條規定略以,現
       戶戶籍資料錯誤或脫漏,係因戶政事務所作業錯誤所致者,由現戶籍地戶政事務所查
       明更正,並通知當事人或原申請人。
     二、案查當事人原出生登記記載之姓氏為「温」,於87年戶政事務所將其姓氏過錄錯誤為
       「溫」,沿用迄今。當事人反映其姓氏登載錯誤,致其遭金融機構以姓氏不符退匯多
       次造成困擾,建議適當處理 1節,依前揭戶籍法施行細則第15條規定,其戶籍地貴轄
       板橋戶政事務所應查明後更正「溫」為「温」,並通知當事人。惟因其原記載姓氏「
       温」字為異體字,亦可按前揭姓名條例施行細則第 5條規定,申請更正異體字「温」
       為正體字「溫」,爰請當事人依其意願申請。
     三、另建議重申本部96年 6月27日臺內戶字第0960100507號函、96年 9月11日臺內戶字第
       0960141320號函 1節,已於 106年 8月 1日以臺內戶字第106044256402號函請金融監
       督管理委員會、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業金融局、本部地政司轉知所屬查照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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