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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政類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有關內政部移民署依內政部 105年 5月24日台內戶字第1050415817號函核發之「核准定居」 函中加註初設戶籍登記所需相關資料 發文機關:內政部
    發文字號:內政部 106.07.14. 台內戶字第1061252328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106年7月14日
    主旨:有關本部移民署依本部 105年 5月24日台內戶字第1050415817號函核發之「核准定居
       」函中加註初設戶籍登記所需相關資料 1案,復請查照。
    說明:
     一、兼復新北市政府民政局 106年 6月28日新北民戶字第1061243254號函。
     二、按新北市政府民政局上揭函略以,本部移民署(以下簡稱移民署)依本部 105年 5月
       24日台內戶字第1050415817號函核發之「核准定居」函中並無記載初設戶籍登記所需
       相關資料,若民眾係逕向移民署各服務站申請核准定居函者,嗣後憑該「核准定居」
       函至戶政事務所辦理初設戶籍登記時,因未攜帶出生證明書等應備證件,戶政事務所
       並無資料可供登錄,當事人須備妥證件再次向戶政事務所辦理登記,往返奔波徒增民
       怨,爰建議移民署於「核准定居」函中加註當事人之「出生年月日、父(母)姓名、
       出生地及申請初設籍地址」,並提供申請人聯絡電話及通訊地址,以利戶政事務所後
       續初設戶籍登記作業。
     三、旨案經本部戶政司於 106年 7月 4日以1060424356號書函請移民署惠示卓見,案經移
       民署於 106年 7月10日以移署移字第1060074427號函復同意配合辦理旨案相關建議事
       項,爰請轉知所屬,嗣後受理此類案件,請依移民署「核准定居」函中加註之資料辦
       理登記,並於登記前請申請人確認函載內容,如有疑義,請本於職權查證審認,以維
       戶籍登記之正確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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