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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試類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公務人員考試法第 4條適用疑義 發文機關:考選部
    發文字號:考選部 104.12.24. 選規一字第1040005934號書函
    發文日期:民國104年12月24日
    主旨:有關公務人員考試法第 4條適用疑義一案,復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會民國 104年12月18日公訓字第1042161118號書函。
     二、本部前以 103年10月27日選規一字第1030005703號函就公務人員考試法(以下簡稱考
       試法)第 4條及第 5條第 2項適用疑義回復貴會在案諒達。依前開函釋,具現職公務
       人員身分之正額錄取人員,如藉考試法第 4條之規定,申請保留另一考試之錄取資格
       ,同時繼續於其現職服務機關任職,此將嚴重影響機關用人,不符考試法第 4條之立
       法意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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