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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詢教師於學年度中請畢不扣除薪給日數之事假及家庭照顧假後,嗣分別於例假日前後請事
假及家庭照顧假,期間之例假日應否按日扣除薪給疑義
發文機關:教育部
發文字號:教育部 106.06.26. 臺教人(三)字第1060069171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106年6月26日
主旨:所詢教師於學年度中請畢不扣除薪給日數之事假及家庭照顧假後,嗣分別於例假日前
後請事假及家庭照顧假,期間之例假日應否按日扣除薪給疑義,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署 106年 4月13日臺教國署人字第1060041685號函。
二、查教師待遇條例第 6條第 2項規定:「前項薪給之支給,服務未滿整月者,按實際在
職日數覈實計支;其每日計發金額,以當月全月薪給除以該月全月之日數計算。……
」,第19條第 4項規定:「教師曠職(課)或請事假超過規定日數者,以時計算,累
積滿 8小時以 1日計,並按第 6條第 2項所定計算方式,扣除其曠職(課)或請事假
超過規定日數之薪給。」。次查教師請假規則第 3條第 1項規定:「教師之請假,依
下列規定:一、因事得請事假,每學年准給 7日。其家庭成員預防接種、發生嚴重之
疾病或其他重大事故須親自照顧時,得請家庭照顧假,每學年准給 7日,其請假日數
併入事假計算。事假及家庭照顧假合計超過 7日者,應按日扣除薪給,……」。
三、另案經轉准銓敘部 106年 5月12日部法二字第1064224871號書函略以,倘公務人員於
年度中請畢不扣除薪給日數之事假及家庭照顧假後,嗣於例假日前後再分別請扣薪之
事假及家庭照顧假,其前後假別雖有不同,惟究其本質均屬連續未到公服勤且須扣除
俸(薪)給之情形,該例假日期間亦應按日扣除俸(薪)給。基於公教權益衡平之考
量,所詢教師遇有相同情事,亦比照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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