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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請督導所屬檢察官對於少年移送少年法院前之拘提及訊問事項 發文機關:法務部
    發文字號:法務部 106.07.14. 法檢字第10600089020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106年7月14日
    主旨:請督導所屬檢察官對於少年移送少年法院前之拘提及訊問事項,應依說明三辦理,請
       查照。
    說明:
     一、依監察院 106年 4月18日院台司字第1062630127號函及司法院秘書長 106年 5月23日
       秘台廳少家一字第1060014039號函辦理。
     二、前揭監察院函以,有關檢察官於少年法院先議前,可否依刑事訴訟法(下稱刑訴法)
       第76條規定簽發少年拘票?檢察官偵辦案件時,如確有於少年移送少年法院前訊問之
       需要,實務上係由檢察官視個案情形辦理,現行法制於程序上未明文規定,檢察官依
       個案之認定標準,是否具一致性、適法性及明確性?攸關少年犯罪嫌疑人之自由權等
       基本權利等情。本部說明如下:
      (一)刑訴法第 228條第 1、 2項、第 230條第 2項、第 231條第 2項規定,司法警察
         (官)、檢察官「知有犯罪嫌疑者」即應開始調查或偵查。參照刑訴法第71條之
          1第 1項規定,司法警察(官)因調查犯罪嫌疑人犯罪情形及蒐集證據之必要,
         得使用通知書,通知14歲以上之少年犯罪嫌疑人到場詢問;經合法通知,無正當
         理由不到場者,得報請檢察官核發拘票;司法院92年 3月 3日少年法院(庭)庭
         長、法官業務研討會第 1則法律問題研討結論亦同此意見。又檢察官指揮偵辦成
         年人與少年共犯案件(例如,共犯販毒、電信詐欺集團,或共犯擄人勒贖、強盜
         殺人等案件),依刑訴法第76條規定簽發拘票逕行拘提成年人與少年共犯時,就
         少年嫌疑犯部分,通常即逕由警方解送少年法庭;就共犯情節有亟需瞭解之必要
         ,不及日後借提或傳喚作證者,則檢察官於人別訊問後,以證人方式就地訊問少
         年,並於24小時內移送少年法庭(最高法院 103年度台上字第2599號判決參照)
         。而司法警察(官)因偵查犯罪,有刑訴法第88條之 1第 1項所定得逕行拘提之
         情形,亦得依同條第 2項規定,報請檢察官核發少年拘票(最高法院 100年度台
         上字第4177號判決參照)。是檢察官依刑訴法第71條之 1、第76條、第88條之 1
         等規定簽發少年拘票,乃事件移送法院前之作為,實務運作上,已訂定「少年法
         院(庭)與司法警察機關處理少年事件聯繫辦法」第 4條第 1項、「檢察機關辦
         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20點等規定,以資配合。
      (二)少年事件處理法(下稱少事法)第18條規定,檢察官或司法警察官於執行職務時
         ,「知有少事法第 3條之事件」,應移送該管少年法院。又檢警偵查階段有牽涉
         到少年時,是否有應予移送少年法院處理之少年事件,勢須透過若干偵(調)查
         作為先予釐清,依少事法第 3條之 1、少年保護事件審理細則第 2條第 1項、第
          3項、第 3條、少年法院(庭)與司法警察機關處理少年事件聯繫辦法第 2條第
          1項、第 7條等規定,足見並未排除檢察官或司法警察(官)於移送前,對少年
         進行偵(調)查訊(詢)問之可能性。
     三、為落實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14條第 4項、兒童權利公約第37條( b)、( c)
       、( d)款、第40條第 2項( b)款、少事法第1 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第 5條、第69條等規定意旨,請督導所屬檢察官於辦理少年移送少年法院前之拘提及
       訊問事項時,除應依少事法、刑訴法有關規定辦理外,亦應踐行包括通知少年之父母
       或現在保護少年之人陪同在場、不得強迫少年作證或認罪、必要時應使用通譯、尊重
       少年隱私及人格尊嚴、應儘可能避免拘束少年之身體自由等之程序,以維少年權益,
       並請加強所屬人員之在職訓練。
     四、檢附前揭函及其附件影本各乙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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