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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政類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為符民眾編撰族譜需求,建議同意族譜系統建置完成後,由各戶政事務所代查詢建立族譜所 需資料 發文機關:內政部
    發文字號:內政部 106.08.24. 台內戶字第1060429791號
    發文日期:民國106年8月24日
    主旨:有關貴局為符民眾編撰族譜需求,建議本部同意於貴局族譜系統建置完成後,由貴市
       各戶政事務所代查詢建立族譜所需資料 1案,復請查照。
    說明:
     一、旨案經法務部 106年 8月 2日法律字第 10603508590號函復略以,本件新北市政府民
       政局(下稱民政局)規劃建置供民眾編撰族譜之系統,民眾為建置族譜之需,可向戶
       政事務所申請代為查詢家族成員之姓名、出生別、出生日期、死亡日期資料,如所代
       為查詢者為已死亡之家族成員,則渠等有關資料不受個人資料保護法(下稱個資法)
       之規範;惟如所代為查詢已死亡者資料中尚涉及現生存自然人之資料時,則該部分仍
       應適用個資法相關規定,而由民政局所轄各區戶政事務所代民眾查詢現尚生存之未知
       家族成員資料,係屬戶政事務所對個人資料之利用,因並非於其執行法定職務之必要
       範圍內,故須符合個資法第16條但書各款事由之一,始得為特定目的外之利用。然查
       本件戶政事務所查詢資料提供予民眾,係為其建置族譜之目的,似與個資法第16條但
       書第 2款「增進公共利益」及第 6款「有利於當事人權益」之情形未合。另個資法之
       性質為普通法,其他特別法有關個人資料蒐集處理或利用之規定,應優先適用各該規
       定。是以,戶籍法有關個人資料蒐集、處理或利用之規定,屬個資法之特別規定,自
       應優先適用。
     二、按戶籍法第65條規定:「本人或利害關係人得向戶政事務所申請閱覽戶籍資料或交法
       付戶籍謄本……。(第 1項)利害關係人依前項規定申請時,戶政事務所僅得提供有
       利害關係部分之戶籍資料或戶籍謄本。(第 2項)」次按申請戶籍謄本及閱覽戶籍登
       記資料處理原則第 2點規定:「利害關係人,指與當事人具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
       (一)契約未履行或債務未清償。(二)同為公司行號之股東或合夥人,且為執行職
       務所必要。(三)訴訟繫屬中之兩造當事人。(四)當事人之配偶、直系血親。(五
       )戶長與戶內人口。但寄居人口,不在此限。(六)其他確有法律上權利義務得喪變
       更之關係。」另查本部 104年 7月24日台內戶字第1041203053號令修正發布之申請戶
       籍謄本及閱覽戶籍登記資料處理原則第 2點第 4款規定,將得申請戶籍謄本親屬關係
       之範圍,刪除「直系姻親、旁系三親等內之血親」,僅限當事人之配偶或直系血親得
       申請其戶籍資料,係考量直系姻親及旁系三親等內之血親並非當然逕得申請渠等間之
       戶籍謄本,仍須提憑利害關係證明文件,避免第 4款之利害關係人範圍過寬。
     三、基此,有關貴局建議民眾為編撰族譜,可向戶政事務所提出申請,再由該所代為查詢
       家族成員之「姓名」、「出生別」及「出生日期」或「死亡日期」資料 1節,戶籍法
       係規範本人或利害關係人戶籍資料之申請及提供,屬個資法之特別規定,自應優先適
       用。然旨案建議民眾得以編撰族譜為由,逕由戶政事務所提供所需之家族成員戶籍資
       料,已逾越申請戶籍謄本之親屬關係範圍,不符戶籍法相關規定。又建置族譜尚非屬
       戶政事務所執行法定職務之必要範圍,倘涉提供現存家族成員之戶籍資料,其利用目
       的仍應符合個資法第16條但書規定,始得為特定目的外之利用,查旨案利用目的係為
       民眾建置族譜用,其未符個資法第16條但書各款之規定,自不宜逕予提供相關所需之
       戶籍資料,惟為兼顧民眾需求及確保戶籍資料安全,製作族譜申請之親等如超過申請
       戶籍謄本及閱覽戶籍登記資料處理原則第 2點第 4款所定範圍時,得依本部 103年 6
       月23日台內戶字第1030192479號函規定,請戶政事務所審酌僅限必要之資料範圍,由
       申請人以閱覽方式辦理,避免資料過度揭露。此外,考量族譜係記載一個以家族血緣
       關係為主體的家族世系繁衍歷史,屬私文書,仍應由家族成員自行建置,爰本案仍宜
       依現行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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