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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外資之中華民國法人得否投資經營公路汽車客運業、市區汽車客運業、計程車客運業及
遊覽車客運業
發文機關:交通部
發文字號:交通部 106.05.25. 交路字第1060403848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106年5月25日
主旨:有關具有外資之中華民國法人得否投資經營公路汽車客運業、市區汽車客運業、計程
車客運業及遊覽車客運業一案,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依公路法第35條立法意旨係為維護國家內陸運輸主權與國內業者權益,避免外資影響
本國汽車運輸業經營市場,俾保障國內內陸運輸穩定性及基本民行,爰明定非中華民
國法人不得投資經營旨揭類別汽車運輸業。
二、另參據外國人投資條例第 5條規定,外國投資人持股或出資額合計超過股份總數或資
本總額三分之一之國內投資事業,其轉投資應經主管機關核准,其立法目的即在於避
免外國人經由所投資事業轉投資於該條例禁止或限制之事業項目,持股未超過三分之
一則無須依該條規定事先申請核准。
三、綜上,考量具有外資之中華民國法人,其轉投資行為已有外國人投資條例規定之申請
及審核機制,在兼顧公路法第35條之文義及立法意旨,爰中華民國法人其外資持股總
數或出資總額未超過該事業股份總數或資本總額三分之一者,得投資經營公路汽車客
運業、市區汽車客運業、計程車客運業及遊覽車客運業,本部 103年11月21日交路字
第1030033926號函釋說明併予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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