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

交通類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具有外資之中華民國法人得否投資經營公路汽車客運業、市區汽車客運業、計程車客運業及 遊覽車客運業 發文機關:交通部
    發文字號:交通部 106.05.25. 交路字第1060403848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106年5月25日
    主旨:有關具有外資之中華民國法人得否投資經營公路汽車客運業、市區汽車客運業、計程
       車客運業及遊覽車客運業一案,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依公路法第35條立法意旨係為維護國家內陸運輸主權與國內業者權益,避免外資影響
       本國汽車運輸業經營市場,俾保障國內內陸運輸穩定性及基本民行,爰明定非中華民
       國法人不得投資經營旨揭類別汽車運輸業。
     二、另參據外國人投資條例第 5條規定,外國投資人持股或出資額合計超過股份總數或資
       本總額三分之一之國內投資事業,其轉投資應經主管機關核准,其立法目的即在於避
       免外國人經由所投資事業轉投資於該條例禁止或限制之事業項目,持股未超過三分之
       一則無須依該條規定事先申請核准。
     三、綜上,考量具有外資之中華民國法人,其轉投資行為已有外國人投資條例規定之申請
       及審核機制,在兼顧公路法第35條之文義及立法意旨,爰中華民國法人其外資持股總
       數或出資總額未超過該事業股份總數或資本總額三分之一者,得投資經營公路汽車客
       運業、市區汽車客運業、計程車客運業及遊覽車客運業,本部 103年11月21日交路字
       第1030033926號函釋說明併予修正。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