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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機場捷運高架站A2至A6及A9車站」月台層免適用探測器設置疑義
發文機關:內政部
發文字號:內政部 106.08.30. 內授消字第1060822806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106年8月30日
主旨:桃園大眾捷運股份有限公司函詢「桃園機場捷運高架站A2至A6及A9車站」月台層免適
用探測器設置疑義 1案,詳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本部消防署案陳桃園大眾捷運股份有限公司 106年 8月15日桃捷維字第10600120
97號函辦理。
二、所提桃園機場捷運線高架站月台層屬無外牆之開放式構造建築物,探測器建置於通風
良好之月台層頂棚處,離地面層各站體約20至30公尺,月台層上方建築構造約 7至10
公尺,因環境周遭因素影響時常誤動作,擬免設置探測器 1節,查各類場所消防安全
設備設置標準第 116條第 2款:「下列處所得免設探測器:二、外氣流通無法有效探
測火災之場所。」考量所提開放性月台煙層會逸散至大氣中不易有效偵測,設置探測
器易因水氣結霧、汽車粉塵及沿海鹽害等影響時常誤動作,且月台層天花板、牆面及
地坪之裝修材質為耐燃一級,並採設置CCTV監看、保全及捷運警察巡檢及設置滅火器
及室內消防栓防護等措施,原則同意旨揭車站月台層適用上開設置標準第 116條第 2
款規定,屬外氣流通無法有效探測火災之場所,免設探測器,並請督促業者落實防火
管理作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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