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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依據區域計畫法、都市計畫法、建築法及廣告物管理辦法規定,加強高速公路兩側路權範
圍外建築物及招牌廣告與樹立廣告之管理案
發文機關:內政部
發文字號:內政部 89.11.06. 台內營字第8984834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89年11月6日
主旨:請依據區域計畫法、都市計畫法、建築法及廣告物管理辦法規定,加強高速公路兩側
路權範圍外建築物及招牌廣告與樹立廣告之管理案,請查照。
說明:
一、本部已依據建築法第 2條第 2項規定,核定交通部台灣區國道高速公路局為所轄高速
公路路權範圍內之主管建築機關。至高速公路路權範圍外之土地,依同條第 1項規定
,仍以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為主管建築機關。
二、至高速公路兩側路權範圍外之土地使用管制,請確實依據區域計畫法第21條、第22條
、都市計畫法第79條、第80條、建築法及廣告物管理辦法規定,加強貴轄區高速公路
路權範圍外兩側建築物及招牌廣告與樹立廣告之管理,以維護公共安全、公共交通及
市容觀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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