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里民會堂可否歸類為社會福利事業
發文機關:內政部營建署
發文字號:內政部營建署 89.07.20. 營署都字第22600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89年7月20日
本案前經本署函請本部社會司表示意見,並准該司以八十九年七月一日台(八九)社司發字
第八九五一三八五號書函復略以:「...所稱社會福利事業,係指依兒童福利法、老人福
利法、殘障福利法及社會救助法規定,經主管機關許可設立,以興辦社會福利服務及社會救
助為主要目的之事業...,經查本部主管相關社會福利法規,就社會福利服務及社會救助
事項之規定甚為明確,『里民會堂』乙項並未見於上開法規,...」在案。準此,本案「
里民會堂」應非屬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第二十五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之「社會福利事
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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