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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類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核釋公立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職前曾任公立醫院作業基金進用醫師之等級相當、服務成績優良 及性質相近之服務年資,為「教師待遇條例」第 9條第 1項第 4款所定經本部認定等級相當 之服務年資,其等級相當、服務成績優良及性質相近之認定基準,分別比照「教師職前年資 採計提敘辦法」第 2條第 3項、第 3條第 1項第12款及第 6條規定辦理 發文機關:教育部
    發文字號:教育部 106.09.18. 臺教人(二)字第1060127662B號令
    發文日期:民國106年9月18日
    核釋公立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職前曾任公立醫院作業基金進用醫師之等級相當、服務成績優良
    及性質相近之服務年資,為教師待遇條例第九條第一項第四款所定經本部認定等級相當之服
    務年資,其等級相當、服務成績優良及性質相近之認定基準,分別比照教師職前年資採計提
    敘辦法第二條第三項、第三條第一項第十二款及第六條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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