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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申請架橋涉及水利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疑義
發文機關:臺灣省水利局
發文字號:臺灣省水利局 85.05.14. (85)水政字第A855018622號
發文日期:民國85年5月14日
主旨:關於張○發及施○○梅申請架橋涉及水利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疑義案,復如說明,請查
照。
說明:
一、奉交下貴府 85.5.1 (85)府工水字第九五八三八號函辦理。
二、關於農田水利會受理申請架橋行為,因未屬防水、引水、蓄水、洩水、抽汲地下水或
有關水運、利用水力及水利法第三條所稱各項水利事項相關構造物,應有別於水利法
第四十六條所規定之建造物,惟其施設若涉及原引水、洩水等水利建造物之改建、拆
除,則仍應依水利法第四十六條規定辦理;故農田水利會組織通則第廿八條,所指建
造物使用費之徵收,係指「使用」水利會所有或維護管理之水利建造物所需增加之維
護管理費用,無涉水利法第四十六條規定之原水利建造物之興建、改建、拆除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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