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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八十二年司法院大法官議決釋字第三二六號解釋文及水利法第八十二條等執行疑義
發文機關:臺灣省政府地政處
發文字號:臺灣省政府地政處 86.05.23. (86) 地六字第30821號
發文日期:民國86年5月23日
主旨:有關八十二年司法院大法官議決釋字第三二六號解釋文及水利法第八十二條等執行疑
義,請惠復。
說明:
一、查司法院八十二年十月八日院台大一字第0八二八六號令公布大法官議決釋字第三二
六號解釋文:「都市計畫法第四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所稱之河道,係指依同法第三條
就都市重要設施作有計畫之發展,而合理規劃所設置之河道而言。至於因地勢自然形
成之河流,及因之而依水利法公告之原有「行文區」,雖在都市計畫使用區之範圍,
仍不包括在內。」,準此, 貴處整治之大里溪水系,其所有水道治理計畫線及堤防
預定線(另稱堤防用地範圍線)內土地,究係屬都市重要設施而設置之河道,抑或仍
屬自然形成之河流?若屬後者,則大里溪水系依法利法公告之原有「行水區」,是否
僅指整治前水流經過之區域?原非水流區域,惟於整治後被劃入水道治理計畫線內土
地是否不包含在原有「行水區」之內?
二、另查水利法第八十二條規定:「水道治理計畫線或堤防預定線內之土地,經主管機關
報請上級主管機關核定公告後,得依法徵收之;..」,其究係指水道治理線或堤防
預定線內土地僅能以一般徵收方式取得,抑或可另以其他方式取得?以大里溪水系為
例,其經整且位於都市計畫範圍內,其水道治理計畫線或堤防預定線內土地,即使經
認定屬都市計畫法第四十八條規定之「河道」用地,是否仍僅能辦理一般徵收,或可
依都市計畫規定之用地取得方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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